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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垦租地户要求“秋后算账”遭拒

来源:兴安农垦信息网 作者:兴安农垦信息网 发布时间:2017年01月19日

  “大棚里的蔬菜尚未成熟,宁夏农垦建设实业总公司却要限期收地,造成的损失咋办?”7月7日,租地户刘明红等人向本报寻求法律援助。

  租地10年种大棚蔬菜

  1995年,经与宁夏农垦建设实业总公司协商,刘明红以每年每亩100元,承包了3亩原农垦中学 (现银川市二十三中学)东北方的一片荒地,并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,期限为5年。

  此后,与刘明红一同租用这片荒地的租地户,把这片10多亩的荒地开发成蔬菜温棚,以此为生,到今年已经10年了。2000年,合同到期后,该公司又与几个租地户续签了5年。到2005年,该公司没有再与他们签订土地出租协议,也没有要求他们搬离此处。期间,刘明红继续在此种植蔬菜大棚。

  突然断电被要求搬离

  租地户高立军告诉记者,从2006年至今,他们没有再给该公司交土地使用费,仅是足额交纳水电费。

  今年7月3日,宁夏农垦建设实业总公司派人收完电费后,于7月4日掐断并收走了电线。由于没有电,蔬菜大棚浇不上水,刚刚结果的西红柿、豆角、辣椒都旱在地里,租地户只得四处挑水浇地。

  7月7日,宁夏农垦建设实业总公司来人通知租地户,该公司要征用这块地,要求他们3天内搬离,否则将强制执行。“我们真不知道该咋办了,地里的菜要到八九月份才能收获,否则投入的上万元资金就泡汤了。”刘明红几个租地户找到宁夏农垦建设实业总公司,请求宽容他们秋天收获后再收地,但遭到回绝。

  租地户表示,宁夏农垦建设实业总公司未提前告知收地,临时通知他们搬离,让他们措手不及。

  合同到期公司不担责

  7月8日,记者与宁夏农垦建设实业总公司邓书记取得联系。邓书记表示,目前该公司部分职工仍住在危房里,该公司打算收回此地建房,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。

  邓书记还表示,2005年租地合同到期后,公司未与租地户续签合同,就表明土地另有他用,租地户早该另有打算。针对租地户的协调赔偿问题,该公司已经开会研究,决定对租地合同尚未到期的租住户予以补偿,而合同已过期的租地户,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。

  律师说法:

  农业具有周期性

  产权单位应补偿

 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凤江:合同期满后,租地户理应交回租赁的土地。本案中,几名租地户和土地产权单位的合同期满后,产权单位未提出让租地户搬离,也未续签合同,那么从2006年至今,双方已经形成了不定期合同,租地户可比照原合同支付租赁费。即使产权单位未收取土地使用费,这种不定期的合同关系也依然存在。同时,由于农业生产具有周期性,只有在收获期后才可取得回报,否则将造成损失。如果产权单位必须收回土地,应该给租住户补偿青苗损失费,或者等租地户收获后,再收回土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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